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 寿瑞鑫年金保险(分红型)(盛典版)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 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 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 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 手术,共计一百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八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 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 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 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
第四条 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 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 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 (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 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 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
第五条 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中国人寿〔2021〕疾病保险 3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利益条款(第二页)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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