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架构分析《中华人民经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般来说,享有非身故保险金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般来说,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出现的三种情形,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同顺序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没有同顺位的,按照后一顺位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甲、乙、丙第一顺位,甲乙40%丙20%丁、戌第二顺位,丁75%戌25%,甲在事故发生前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乙和丙按比例享有一第一顺位乙分得其中2/3.即26.7%,丙分得其中13.3%乙共得66.7%,丙共的33.3%,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甲、乙、丙为受益人,甲乙40%丙20%甲在事故发生前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乙、丙按比例享有,乙分得其中2/3,即26.7%,丙分得其中13.3%,乙共得66.7%,丙共的33.3%,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处_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继承法》在此处的作用是用于确定受益人名单而非用于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是因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从而取得保险合同项下受益人的身份。因此“法定继承人”的保险合同只有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有受益权。
没有继承权,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不适用《保险法》第十二条,因而也就不发生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及纳税向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法定继承人备注:17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确实未曾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曾经指定了受益人,但因某种原因指定无效约定(43、用人单位为其劳动者投保指定了被保险人近亲属之外的人为受益人)约定受益人包括姓名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变化的,认为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咸鱼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约定的受益人以请求保险金生存者为限。
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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