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5天至70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
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六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一旦确定,不得变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 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②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对应比例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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