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产品计划由主合同《信泰如意倍护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合同《信泰附加如意倍护无忧两全保险》组合而成。信泰护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计划,全面保障190种疾病,不分组多次赔付110种重疾,2次保障,首次确诊赔付100%基本保险金额,间隔180天后确诊其他重疾赔付120%基本保险金额。25种中症不分组,2次赔付,每次赔付60%基本保险金额。55种轻症不分组,4次赔付,每次赔付30%基本保险金额。轻/中/重症额外保险金,加码人生黄金期保障初次确诊重疾时未满60周岁(不含),额外给付80%基本保险金额。初次确诊中症时未满60周岁(不含),额外给付15%基本保险金额。初次确诊轻症时未满60周岁(不含),额外给付10%基本保险金额。高发特定疾病重点呵护,多次保障且赔付比例高(可选)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第三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间隔期3年,不论新发、持续、复发、转移或扩散,第二/三次保障分别赔付125%/150%基本保险金额。(可选)第二次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第三次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无间隔期,第二/三次保障分别赔付30%基本保险金额。高龄特定重疾失能额外保险金,贴心设计关爱老年,60周岁后(含)在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确诊“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或“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且本合同首次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仍然有效的,每年给付10%基本保险金额,累计10次为限。身故/全残/满期保险金,多重选择灵活搭配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还享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保障。本产品提供两种方案供选择。可附加两全保险,自选保至65或70周岁。
责任涵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备注:以上为《信泰如意倍护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责任免除,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若您同时选择投保附加合同《信泰附加如意倍护无忧两全保险》,其责任免除详见产品条款。犹豫期,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五日为犹豫期。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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