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有效的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见 11.1)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 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的生效日由您和 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本合同生 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1.2)计算。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
有 15 日(指自然日,本条款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日 期的均指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 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 若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或其 他有效的保险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1.3)。自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起,本合同 即被解除,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 保险费。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 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金额发生 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3.1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见 11.4) 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见 10.1)或“重度疾病”(见 10.2),我们向 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见 11.5)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2.3.2 轻度疾病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且 未达到重度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 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 金。 2.3.3 重度疾病保 险金 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分为六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附表《重度疾病分组》。 每组重度疾病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给付后该组重度疾病的重 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 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 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度疾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定义,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度 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 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和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 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扣 除已经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我 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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