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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传家玺悦年金保险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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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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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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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我们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十年,自主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至终身,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年金。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十年,自主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至终身,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年金。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终止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您可以在保单周年日前申请减额交清。经我们审核通过后,将以减额交清申请日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重新计算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继续有效。减额交清后,我们仍按照原交费期间确定年金给付的起始时间。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主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0 元,且不超过主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后的余额,最终以我们审核通过的贷款金额为准。贷款本息应在贷款期满之日前(含当日)偿还。如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3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主合同效力中止。我们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仍存在未向我们申领的年金或祝寿金,则我们将向年金或祝寿金受益人支付未领取的年金或祝寿金,再按照上述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如果年金或祝寿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则未领取的年金或祝寿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您或受益人应及时告知我们。如果任何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仍然领取年金或祝寿金的,则受领人应当立即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年金或祝寿金,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们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如果我们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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