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爱守护(全能保)两全保险,保全及理赔业务管理规定,新契约及核保业务管理规定天安人寿附加爱守护(全能保)两全保险现金价值表(示例),天安人寿附加爱守护(全能保)两全保险费率表。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附加爱守护(全能保)两全保险条款,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天安人寿爱守护(全能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与主险合同相同。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的给付”、“未还款项的扣除”、“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终止,同时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主险合同因“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后,自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之日起本合同终止,同时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的零时开始,分别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7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或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二者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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