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其他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其他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其他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其他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其他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其他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85种重大疾病除外);(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合同所列第58、86、97、98、100种重大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每期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金额为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主合同终止的,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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