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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幸福源欣享年金保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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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28 天至 12 周岁) (详见释义),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不低于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一段时期,具体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 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 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1 1 生存 年金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 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起,在每一生存年金领取日生存,本公司按下列领取方式给付生存年金:1.按年领取生存年金的,生存年金领取日为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其后的年对应日,年领取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2.按月领取生存年金的,生存年金领取日为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其后的月对应日,月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0.085。年/月对应日指的是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年/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如果您未选择生存年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合同效力中止,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保单质押贷款利率计算。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5 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但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同时,您将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质押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结合本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并公布,公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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