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我们提供的保障,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若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未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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