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疾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中所指的 特定疾病(见释义) ,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一)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见释义) ,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指的少儿特定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指的女性特定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三)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指的男性特定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公司只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及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只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及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身故,且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或保单现金价值(两者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身故,且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犹豫期,投保人自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20 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第七条 保险期间,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未成年子女作为附属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