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10 周岁 1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3 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 保险单周年日 4 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大学教育金,如果被保险人分别在 18 周岁、19 周岁、20 周岁和 21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在相险单周年日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大学教育金。二、继续深造金,如果被保险人分别在 22 周岁、23 周岁和 24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在相应保险单周年日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继续深造金。
成家立业金,如果被保险人在 本 合同期满日 5 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 交费年期数 6 的乘积给付成家立业金, 同时 本合同 终止。上述年交保险费以本合同期满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 趸交 7 则对应趸交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 本合同 终止。1.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保单年度数 8 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9 。上述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在年满 65 周岁前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 10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三十一条),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条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大学教育金、继续深造金和成家立业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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