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20 周岁 1 至 60 周岁。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 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3 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六条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 90 日均为等待期。
第七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长期护理关怀保险金,1. 如果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 4 或因等待期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初次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有关长期护理状态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三十二条),且持续 180 日后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长期护理关怀保险金, 同时 本 合同 终止。我们仍按照约定承担给付长期护理分期生活辅助保险金的责任。2. 如果被保险人因等待期内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长期护理关怀保险金,同时 本合同终止。
长期护理分期生活辅助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等待期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初次达到长期护理状态,且持续 180 日后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我们每年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长期护理分期生活辅助保险金。首次长期护理分期生活辅助保险金与长期护理关怀保险金一同给付,首次给付日后的 每年对应日 5 为长期护理分期生活辅助保险金给付日,我们在每年的该日给付长期护理分期生活辅助保险金, 直至被保险人 长期护理状态中止 6 、 身故 或者 本 项责任 达到最高给付上 限 (以较早者为准)。 长期 护理 分期 生活辅助保险金 最高给付上限为16 次。
第八条 长期护理状态的鉴定频率,我们保留对被保险人是否处于长期护理状态复核的权利。 我们有权于首次给付日起根据被保险人的状态每 每 2 年 年 定期对被保险人的长期护理状态进行重新鉴定,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长期 护理 分期 生活辅助保险金) 达到最高给付上限(以较早者为准) ,您和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如果因您或者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我们无法对被保险人进行长期护理状态鉴定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第九条 长期护理状态的争议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对我们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则由双方认可的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7 或者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对于因鉴定导致的费用,如果鉴定结果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我们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并且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 如果鉴定结果不符合本 合同 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且相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权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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