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特别生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20%×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保单年度数 5 -1)或 交费年期数 6 (以较小者为准)如果您选择的是 趸交 7 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的第 6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三、幸福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第 20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幸福保险金。四、大学教育金(13 周岁前投保),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未满 13 周岁,且在 18 周岁至 21 周岁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大学教育金。
祝寿保险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祝寿保险金。六、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1.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8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 本合同期满日 9 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幸福保险金、大学教育金、祝寿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 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