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10.1)、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以生效日计算。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自生效日零时起计算,具体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5)身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见10.6),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附加疾病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疾病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疾病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疾病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附加疾病合同的月交保险费。附加疾病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附加疾病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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