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
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
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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