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重疾部分),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365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另外重疾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365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两次重疾组别外的重疾,按基本保额给付最后一次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50种特定疾病不分组,每种仅给付一次。
保险责任(特定疾病部分),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合同内定义特定疾病,按20%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计以三次为限,无等待期。累计达三次,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若因同一原因导致罹患两种及以上特定疾病,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保险金,豁免本合同首次特定疾病确诊后的后续各期,保费(不包括欠缴保费及利息),保单继续生效,若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初次确诊在等待期(90天)内,不承担赔付,本合同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身故部分),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原因导致,身故——被保险人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年交保费×身故时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为准),合同终止,被保险人18周岁保险单周年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三项中最大者:1、本合同基本保额;2、年交保费×身故时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为准);3、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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