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12年8月,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要求开展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定义、保障内容、筹资机制、承办方式等内容,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继《指导意见》下发后,2015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明确了基本原则和目标、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组织实施等内容,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注: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的测算,要使大病保险达到实际报销比例50%以上,全国平均来讲筹资水平大概在40块钱左右。东部地区有的可能要达到60块钱,中西部有些地区低的大概在20块钱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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