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在2016年1月1日以来全国31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制发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在今年2017 年 6 月 23 日国新办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黄洪介绍了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情况,监管初步框架、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示范条款等配套制度及机制已经成型,政策出台后可以尽快推进实施。 2017年7 月 4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加大财税等政策扶持,提出“2017 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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