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市政府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照自愿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经保监会批准、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相关产品,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也可用现金支付。除了可以发挥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作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使用),个人医保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如果超过4000元,还可以自愿将4000元以上部分为其本人、近亲属购买指定的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如不足支付的,可按相同价格待遇自行出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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