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简介
投保范围
30天~60周岁,只附加于“福禄相伴”
保险期间
10、15、20、30年
或50、60、70岁
缴费方式
一次性交清
或年缴3、5、10、15、20、30年
基本要素
保险责任
一、重点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但减保后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主险合同减保,本合同应同时办理减保。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减保。 减保后,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同时,您将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合同第2.3条中与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相关的保险金根据减保后的保险费计算。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规则
风险保额计算 | 基本保额 |
保额/保费限制 | ≥1万元 |
主附险比例 | ≥1:1 |
注:本产品只可附加于“福禄相伴”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肝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失、严重帕金森病、严重三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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