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責任保險簡介
大綱
一、台灣地區責任保險市場概況
二、責任保險理論基礎簡介
三、責任保險種類介紹
四、結論
一、台灣地區責任保險市場概況台灣地區最近五年責任險保費及市佔率
台灣地區最近五年責任險賠款及市佔率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95.03.02
94年台灣地區產險業各公司責任險保費收入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95.03.02
94年台灣地區各主要責任險賠款率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95.03.02
二、責任保險理論基礎簡介
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
又稱第三人責任保險(Third Liability Insurance)乃承保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之保險(保險法90條)。
二、責任保險理論基礎簡介
被保險人之賠償對象為”第三人”
第三人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以外之人,若為僱主責任保險,則指受僱人而言。
被保險人之賠償責任源自”依法”
指依據法律規定而言,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特別規定,否則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相關規定處理。
此外,亦包括其他法律行為在內。
須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
被保險人若未受第三者之賠償請求,則無損失可言。
二、責任保險理論基礎簡介
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
意義
指凡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並在規定時效內請求賠償時,保險人皆應負賠償責任。
事故除指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外,亦包括在一段期間內連續或重複發生之事故。
責任之界定
視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是否在保險期間內而定;發生在保險期內者,保險人始負賠償責任。
使用場合
能立即知悉或發現損害之發生者,採事故發生基礎。
二、責任保險理論基礎簡介
索賠基礎(claims-made basis)
意義
凡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第一次受到第三人請求賠償之時間在保險期間(或延長報案期間)內者,保險人即須負賠償之責,而不問事故發生於何時。
索賠基礎通常有追溯日(retroactive date)(限制保險人的責任)及延長報案期間(extended reporting period)(增加被保險人的保障)的設定。
二、責任保險理論基礎簡介
責任之界定
視第三人向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第一次提出賠償請求的時間是否在保險期間或在延長報案期間內而定。
造成損害的事故必須在發生在追溯日之後。
使用場合
需經較長一段時間才能發現責任危險之險種,即具有長尾責任危險的保險,如產品責任保險及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業責任保險。
二、責任保險理論基礎簡介
追溯日(retroactive date)的訂定
約定損害事故以在該日之後所發生者,保險人才負賠償責任。其目的在減輕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追溯日通常與首張索賠基礎保單的生效日(起保日)同一日。
若無追溯日之訂定,則保險人須就保險期間內索賠之案件負責,而不論體傷死亡或財損事故是何時發生的。
二、責任保險理論基礎簡介
延長報案期間的訂定
在此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視為在原保險單滿期前一日之請求,保險人即須負賠償之責.但事故必須發生於追溯日之後,而保險單滿期日以前者為限。
主要適用於保單未續保或中途終止契約時。
有60天(60-day tail)、5年(5-year tail)及無限延長(Unlimited tail)等三種。前二項係自動承保在內,不必另付保費。第三種則必須另外付費加保,被保險人可在保險期間終了後60日內決定是否加保。
三、責任保險種類介紹
一、一般責任保險
(一)商業責任保險(commercial liability insurance):
承保各種事業機構,因業務上之行為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而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保險。
包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電梯意外責任保險、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僱主意外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金融業保管箱責任保險、保全業責任保險、旅館綜合責任保險、意外污染責任保險、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鐵路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旅行業綜合責任保險、資訊及網路錯誤或疏漏責任保險等。
三、責任保險種類介紹
(二)個人責任保險(personal liability insurance):承保被保險人之個人行為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而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保險。
例如高爾夫球員意外責任保險、家庭及個人責任保險。
三、責任保險種類介紹
二、專業責任保險(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又稱業務過失保險(malpractice insurance):承保專門職業人員因業務之過失(疏忽/錯誤或遺漏)所致第三人遭受損害而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保險。
例如醫師業務責任保險、醫院綜合責任保險、會計師責任保險、律師責任保險、建築師工程專業責任保險、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保險公證人專業責任保險、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三、責任保險種類介紹產品責任保險
(一)承保對象
甲類:生產者、製造、分裝、裝配加工廠及進口商
乙類:批發商、經銷商、零售商
(二)產品種類
有形產品
完工責任(Completed Operation Liability):指承保產品售後提供安裝、維修、保養等服務而因服務之缺陷於完工後產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產品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時,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本公司對「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產品責任保險
須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而發生意外事故
被保險產品:係指載明於保險單由被保險人生產、製造、裝配、加工、處理或採購,並銷售於約定地區範圍內之產品,包括該產品之容器.
被保險產品之缺陷:係指被保險產品之瑕疵或缺點,或具有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足以導致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者.
須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
須第三人受有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
須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須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
INT產業產品責任風險Information Network Technology
E&O責任險與產品責任險比較
資訊及網路錯誤或疏漏責任保險(E&O)承保範圍
錯
誤
行
為
E&O保障內容
E&O求償原因
比較表
比較表(續)
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D&O)承保範圍
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賠償責任保險(Directors and Officers’Liability Ins.):承保被保險人執行董監事或重要職員職務範圍時,因發生執行職務之錯誤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且於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由承保公司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被保險公司補償保險(Corporate Reimbursement):承保被保險人發生承保事故且被保險公司依法須對被保險人負補償之責者,於被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補償後,保險公司就被保險公司已補償額度範圍內對被保險公司負理賠之責;亦即承保被保險公司依法令或勞務契約而須對身為被告之董監事及重要職員為補償之損失.
D&O附加承保範圍
僱傭責任保險(employment practices liability insurance):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不當僱傭行為(wrongful employment act)而受賠償請求,致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遭受之損失。
信託責任保險(fiduciary liability insurance):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單純因被保險人作為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責之違反信託義務而受賠償請求,致被保險人遭受之損失。
證券賠償請求保險(company insurance for securities claims):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不當行為而受證券賠償請求,致被保險遭受之損失。
承保那些行為??
(一)職務上之錯誤行為
義務違反、信賴違背
過失、疏漏
不實陳述、誤導性陳述
逾越權限
因董監事等身分而受賠償請求之事件。
承保那些行為??
(二)僱傭相關行為
性騷擾、誹謗行為或侵犯隱私權行為
不當解僱、免職、降級、考績評量
性別歧視及違法之差別待遇
對於僱傭條件之誤導性廣告或陳述
自動擴大承保事項
出席調查、出庭應訊之費用。
新設或收購之從屬公司,但該公司須非設立於美加境內且未於美加掛牌上市。
配偶之財產損失(如聯合財產、共同財產遭受連帶賠償請求)
理賠項目??
和解或判決金額
訴訟費用
可依實際需求,於訴訟過程中預先給付,不須等判決確定再行給付
可加費投保「刑事起訴」或「刑事罰則」之抗辯費用
不含懲罰性賠償金
結論
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國,接踵而至如排山倒海的全球化競爭,將對企業產生無比壓力,對此、企業無不憂心忡忡積極應對、研擬如何降低成本、提升效能、增加競爭力。
然而、企業在提升競爭力之際、往往容易忽略『出錯、在所難免』的事實、既未事先防範、亦未思事後補救之道。一旦錯誤鑄成、企業將蒙受重大損失、如此企業如何承擔的起?
或許『出錯、在所難免』然而『索賠、就勢所必然』 。
由以上之市場概況得知:責任險目前市佔率不高、代表發展潛力無窮、而其賠款損失率又偏低、顯然是一種風險性佳、利潤高的良質業務、值需強力發展並行銷、以為保險公司創造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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