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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福瑞分红型开发背景保险条款规则案例演示特色23页.pptx

  • 更新时间: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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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福瑞分红型:守护家庭财富,畅享分红收益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深刻变化,人们对财富管理和风险保障的需求日益增长。特别是在中国迈入深度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在保障家庭经济安全的同时实现财富的稳健传承,成为众多家庭关注的焦点。幸福福瑞分红型两全保险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它以其独特的设计、灵活的规则和全面的保障,为客户提供了一种理想的解决方案。

一、开发背景:应时代需求而生

(一)长寿时代的挑战

据国家卫健委最新统计,2024年中国居民预期寿命已达79岁,较2023年增长0.4岁,与2020年相比则增长了1.1岁。近十年来,人均预期寿命由76.3岁增至79岁,平均每三年提升一岁。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海南八省份人均预期寿命均超过80岁。这一数据表明,长寿时代已经到来,人们需要更长期的财富规划来应对长寿风险。

(二)利率下行与居民存款“搬家”

2025520日,多家银行下调人民币存款利率,其中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已跌破1%,进入“0字头”,3年期和5年期利率分别下降至1.25%1.30%。自2018年起,我国居民存款步入持续增长的高速期,但从2023年开始,居民存款连续高增长的局面结束了。2023年,居民存款余额增速回落至13.8%2024年进一步降至10.4%,进入2025年,增速降至10%左右波动。这一现象表明,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寻求更加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以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

二、产品条款:全面保障,灵活设计

(一)犹豫期与等待期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二)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处于满18周岁(不含)之前,我们按其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处于满18周岁(含)之后,我们按其身故时本合同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

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

18周岁 - 40周岁:160%

41周岁 - 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日24时,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发送红利通知书,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红利公布日为每年的630日,保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派发日为红利公布日;保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派发日为保单周年日。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我们公布,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我们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付清。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仅适用于未来年度分配的红利。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分配。

(四)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一定比例,我们有权调整该比例,但该比例不得高于80%。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如果您未能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我们按下列约定处理: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当贷款期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按我们届时执行的最新贷款利率计息,每6个月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规则:人性化设计,满足多样需求

(一)投保年龄与交费方式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含第30日)至72周岁。

交费方式:期交。

保险期间:6年、8年、10年。

交费期间:3年交。

(二)保费要求与风险保额

保费要求:

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保险费为1万元,超过1万元的保险费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未成年人投保同类型产品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得超过1000万元。

风险保额:本险种不计算风险保额。

(三)体检与财务核保

体检规则:投保同类型产品累计应交保险费达到体检标准,需体检A+D

财务核保规则:投保同类型产品累计应交保险费达到财务核保标准,需填写财务问卷、进行生存调查、提供个人财务资料。

临分限额:同类型产品共同累计应交保险费>2000万元或EM150%需临分。

(四)其他规则

投保时须提供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的投保提示书及产品说明书,投保单抄录风险提示语。

本规则未尽事宜遵照《银行代理保险投保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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