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其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
有公司分红型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将随分红保险的投资和
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敬请注意。
2、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
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红利分配为准。
二、产品特色
1、限期缴费,长期领取,高额祝福尽享人生
可选多种交费期,灵活匹配不同的交费需求;长期领取祝福金或养老金至 106 周岁,覆盖全生命周
期。
2、养老储备,保证给付,安心无忧乐享晚年
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即可领取养老金,匹配养老资金流;锁定金额,保证领取 30 年,中途身
故可领取保证给付期限内应领未领的养老金,实现客户安心养老。
3、红利分配,资金管理,分享专业经营成果
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客户可以每年分享公司专业经营的
成果,满足客户资金管理需求。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5 天至 75 周岁。
2、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 106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3、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险保障:
(1)祝福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 54 周岁(含 54 周岁),自第 5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祝福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 54 周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祝福金的责任。
(2)养老金
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和年领两种,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可在合同生效后至其到达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 60 日申请变更一次养老金领取方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按变更后的领取方式重新确定养老金金额。领取方式变更仅限一次。 若投保人选择年领方式,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及其后的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若投保人选择月领方式,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及其后的合同生效日每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4%给付一次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险期间届满时不再给付养老金。
(3)保证给付养老金
自合同养老金领取起始日零时起的 30 个保单年度为养老金的保证给付期限。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身故,本公司按照保证给付期限内应给付的养老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养老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养老金”,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起始日零时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起始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条款“2.5 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
示的内容:“1.4 犹豫期”、“2.4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6.1 效力中止”、“10.1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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