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长泰·合家欢重疾”。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1.2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3合同成立与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生效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4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男性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58周岁,女性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0元。若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2.2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或全残保险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
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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