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1的有效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险金额2相同。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3.5%。计算公式如下:有效保险金额=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3.5%)1.2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2.1一般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3前身故或全残4,则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6。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缴费期间7内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则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保单年度: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间的一年期间。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全残: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1)双目永久完全①失明的②;(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③;(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④;(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情形⑤。
注:①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④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⑤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均需他人帮助。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若保险费发生变更,则依据变更后的保险费确定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缴费期间:自投保人首个保险费缴付日,至最后一期应缴保费所在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例如,缴费期为10年的,缴费期间为首个保险费缴付日至第十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含);若保险费为一次性缴纳的,则缴费期间为保险费缴付日至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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