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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幸福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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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批注、附贴批单,以及您与我们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等待期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5以外的原因发生以下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90 天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 主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3)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同时,本主险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是,我们将继续承担您选择的本主险合同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的保险责任。若您未选择本主险合同的可选责任,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① 若被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被保险人处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11之前(不含),则其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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