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多次给付 2021 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多次给付 2021 重疾”。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 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 加多次给付 2021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 元。 若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本附加险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 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 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 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即第一次重大疾病)后,再次被确诊初次发生本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当被保险人在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之日起 365 日后,被确诊 初次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 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该次确诊为本 附加险合同所述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②当被保险人在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二次重大疾病之日起 365 日后,被确诊 初次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 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 险金。该次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述的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我们给付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③当被保险人在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三次重大疾病之日起 365 日后,被确诊 初次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和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述的第四次重大疾病 确诊。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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