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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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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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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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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28 日)至 15 周岁(含 15 周岁)。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内(含第 10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

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10%;(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4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第 3 页,共 11 页。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10%;(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二、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4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2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四、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2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在经受益人同意后,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将自动作为该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的约定为准。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且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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