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至交费期满日(释义一)的每个保险年度(释义二),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满日之后的每个保险年度,保险金额按 4%以年复利形式增加,即本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1+4%)。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释义三)之前(不含)身故或全残(释义四),我们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五);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释义六)。 富德生命传世金典终身寿险条款第4页共11页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含),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年龄系数;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二十四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截止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如果您尚有保单贷款未归还,您仍需向我们支付相应的保单贷款利息。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如有)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十一条 减少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已交足 2 年及以上保险费且生效满 2 年,您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减少保险金额的规定。您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时,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退还您减少保险金额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保险金额后,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同比例减少,您应交纳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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