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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明爱定期寿险条款费率表.rar

  • 更新时间: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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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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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险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明爱」定期寿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3)种情 形之一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本主险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除第 2.1 条“除外责任”部分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见 8 名词释义)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应缴日仍未缴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先扣除未归还款项(见 8 名词释义)。宽限期届满,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偿还未归还款项的当日 24 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们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进行通知。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果您确定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的申请,连同本主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主险合同签收后的次日起 15 日内,亲自送达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24 时起解除,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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