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臻爱守护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中英人寿臻爱守护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 1 章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臻爱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0 岁(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见 11.1)。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见 11.2)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
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 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 11.4)、保单年度(见 11.5)、保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见 11.6)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您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您为您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基本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见 11.7)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中症疾病(见 11.8)或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见 11.9)或附表四所列任何一种少儿特定疾病(见 11.10),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1.11)导致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或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附表四所列任何一种少儿特定疾病,则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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