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保险金,①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给付2倍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②年满18周岁,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给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项较大者,同时本合同终止。轻症疾病、中症疾病保险金,①轻症疾病(35种)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轻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额30%。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责任终止,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之后轻症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②中症疾病(20种)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中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额50%。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责任终止,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之后中症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①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②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给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项较大者。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以及轻症、中症、住院关爱津贴、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③第2至第6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上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仍有效重疾组别种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给付基本保额。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疾病关爱金,①特定疾病分为心脏病相关特定疾病、糖尿病相关特定疾病、中风相关特定疾病三组。每组特定疾病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特定疾病的特定疾病关爱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特定疾病关爱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②特定疾病关爱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金。给付后该特定疾病所属组别的特定疾病关爱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组别特定疾病确诊间隔期不得少于180天。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①若被保险人从未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②每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90日。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已领取了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时,需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轻症/中症/重疾或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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