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您有退保的权利,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本保险条款每个第一次出现的释义名词在下面有脚注,其他相同的释义名词不另作标注。
⒈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附加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1.1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9周岁。1.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2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算。
1.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3.1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本附加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3.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3.3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1.3.4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12种),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3.5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不变,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我们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我们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1.3.3.2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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