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健康越来越关注,对重疾的发展过程也越来越了解。因此,人们不仅对重疾保障有强烈的需求,对未达到重疾标准的其他疾病状态也同样关注,以求在疾病早期阶段能够有充足的资金积极治疗,防止疾病持续恶化。多次赔有必要吗?有,对客户来讲:多次赔的概率虽然比单次赔的概率要低,但是也是0/1的问题,一旦发生就是全部!疾病发生的概率已经反映在保费中,对双方公平合理。儿女是父母一辈子的牵挂,无论父母亲自身状况如何,都希望孩子们的生活有保障。根据重疾客户画像,近一半的投保人为儿女投保,因此,投保人豁免重疾完美地解决这部分客户的潜在担忧,使其儿女在父母面临风险时仍有保障。解决客户需求痛点Ⅳ,儿女是父母一辈子的牵挂,无论父母亲自身状况如何,都希望孩子们的生活有保障。根据重疾客户画像,近一半的投保人为儿女投保,因此,投保人豁免重疾完美地解决这部分客户的潜在担忧,使其儿女在父母面临风险时仍有保障。
客户需求四大痛点,痛点1: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才能获得赔付,但是当客户的疾病状态介于轻症和重大疾病之间时,一般只能按照轻症来赔付,甚至无法获得赔付。痛点2:重大疾病只能赔付一次,治愈后,重新拥有重疾保障的概率非常低。虽然罹患多次重疾的概率较低,但对客户来说,仍然是0和1的问题。痛点3:轻症疾病虽然可以赔付多次,但每次额度偏低,有时难以满足高额的治疗费用。痛点4:家长给未成年人投保重疾险,往往担心自己患病后由于经济问题无力继续支付保费,而影响孩子的重疾保障。臻爱倍至终身重疾险责任简介,身故或全残,18岁之前:3倍保费,18岁之后:100%基本保额,最高累计赔付5倍基本保额,最高累计赔付1.2倍基本保额,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其中关于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定义如下: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6个月。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8.3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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