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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如意久久尊享版两全保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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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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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9.1 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五十五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七十五或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1.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附加合同设有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十日为犹豫期( 通过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本附加合同犹豫期为十五日 )。请您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附加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明确说明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实告知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附加合同“5.2 如实告知”规定的本公司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1 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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