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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医保通特药版医疗保险条款费率核保规则.zip

  • 更新时间: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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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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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费率调整 一、我们保留调整保险费率的权利。二、我们将根据本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保险费率的调整将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三、若我们调整保险费率,会在保险期间届满前通知您。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续保时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若您不接受调整后的费率,请您通知我们,我们将不再为您办理续保。

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变更若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身份发生了变更,您须在续保时变更被保险人的社会医疗保险身份,且应于续保前有效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前 60 日内通知我们,我们将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确认您变更社会医疗保险身份的申请,您须自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变更后的首个续保合同生效日起按照新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变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明确说明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6 6 .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 7. .1 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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