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扣除已经部分领取的金额)。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收取风险保险费,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分配进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增加,但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则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随身故保险金退还。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少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更正并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少收的风险保险费,但若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按照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与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调整当时的风险保额,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为保单账户价值和调整后的风险保额之和。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不得解除合同的,按第一、二项处理。
第二十六条 犹豫期 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自本合同签收日起 15 日内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合同,本公司无息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第二十七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满期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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