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本公司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本公司将从第 31 日起按照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投保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死亡时间。投保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本主合同交费期间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本主合同交费期间内,本公司按照其下落不明之日作为投保人的死亡时间。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3.6 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本主合同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可分配盈余,如有可分配盈余,将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本公司会每年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派发红利当时,本主合同必须有效,同时您已交足所有应交的保险费,您方可获得红利分配。现金价值权益,6 6 .1 现金价值 本主合同现金价值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保单贷款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壹仟元,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如果贷款期满时您尚未偿还贷款及其 利息(见释义),则您所欠的贷款及其 利息之和将构成新保单贷款合同的本金计息。自贷款本金及 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主合同效力中止。6 6. .3 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本公司将以本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及 利息,本主合同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主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主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本主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减额交清 如果本主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本公司将以申请当时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 净保险费(见释义),重新计算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减额交清保险金额为准,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但您也不再享有红利分配。除另有约定外,减额交清保险不适用于附加保险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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