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轻型疾病,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型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变。附加合同中每种轻型疾病只给付一次,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轻型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被保险人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型疾病时,已经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含)后,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含)后,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同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① 基本保险金额;② 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在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及主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并且不再继续派发主合同以后年度的红利。
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若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我们在给付第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该种轻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若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该种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成人版:若被保险人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① 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② 系数表对应数值×基本保险金额/1000×已交费期数。少儿版:(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全残保险金=系数表对应数值×基本保险金额/1000×已交费期数,(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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