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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福寿满盈年金保险条款费率投保规则折页.rar

  • 更新时间: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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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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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前海福寿满盈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您支付的首期保险费后向您及时签发保险单,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见 9.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9.2)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见 9.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69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 日且健康的婴儿。1.4 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 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 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10年及15年两种,具体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满 5 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保险期满日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5%给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生存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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