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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关爱一生特定恶性肿瘤个人疾病保险条款费率表.zip

  • 更新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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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60  周岁 ,身体健康的男性,或者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 55 周岁,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特定恶性肿瘤,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在投保时仅可选择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一种进行投保,本公司仅对投保人选择投保的特定恶性肿瘤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15 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 保险合同;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交费方式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的,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式支付,如到期未支付,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起 60 天为宽限期。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投保人所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支付保险费,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和 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特定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 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以及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 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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