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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御享康健开启重疾5.0时代背景优势特点责任服务费用31页.pptx

  • 更新时间:2019-06-10
  • 资料大小:2.66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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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轻症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轻症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轻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相邻两次轻症的确诊日期相隔不少于90天(含)。同一种轻症,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

中症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中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中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两次中症的确诊日期相隔不少于90天(含)。同一种中症,我们仅给付一次中症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现金价值 为零。本合同的重大疾病按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分为五组,每组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相邻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期相隔不少于180天(含)。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五次,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含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含当年度保险合同周年日)重大疾病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以年单利形式递增,直至增加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为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停止增加。

特别说明: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中症或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2.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中症定义的,我们仅给付中症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3.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4.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中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中症保险金。5.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中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或中症保险金。6.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中症保险金责任。

豁免保险费,自首次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我们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已交标准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含)之后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本合同身故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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