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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D款条款费率表.rar

  • 更新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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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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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合同构成,中荷附加住院费用 D 款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 HRD。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附加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如果投保人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 重大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金的责任, 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在续保时,如投保人未重新提出告知,则延用续保前最后一次的告知内容。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主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24时起开始。1.4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缴付保险费续保本附加合同。连续投保五年期间届满时,若本产品已停售,则本附加合同 自期满日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终止;若本产品未停售,经我们审核同意继续承保,投保人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缴付保险费后,可继续续保。本附加合同每五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将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保险期间。

如果经审核后,我们做出不同意继续承保本附加合同的决定,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附加合同自期满日的当日24时起效力终止。如果投保人中断投保后又再次投保本附加合同 ,将视为重新投保,重新投保后每 五 年我们将按照前述约定的续保规则进行核保。不论是否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不再续保:1、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超过64 周岁;2、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情形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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