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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附加团体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条款费率表.rar

  • 更新时间: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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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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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合同构成,中荷附加团体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其它约定书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作规定的内容,适用被保险人名下在本公司投保的补充医疗类或综合医疗类保险合同条款。若被保险人名下的上述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 GOPB。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 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附加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范围,1、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享有 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且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2、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如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3、本附加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包括主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

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开始,本附加合同以保险单注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主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并在保险单或保险合同批注上注明。1.5 5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 24 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约定终止日 24 时止。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基本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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