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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新人培训13对违法违规责任人处理的暂行规定17页.doc

  • 更新时间:2017-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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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管理,强化内控合规,防范经营风险,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案件发生,根据刑法、保险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等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法违规责任人的处理要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将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人员。
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人员,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应不低于对同一案件的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
第二章 处理方式和运用规则
第五条 对违法违规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分和其他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聘领导职务、解除合同等;
(三)经济处分,包括责令退赔、扣减薪酬等;
(四)其他处理方式,包括取消评先资格、取消违法违规取得的职称、奖励、奖励资格等。
对违法违规责任人所在的机构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取消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等处理。
上述对责任人、机构或部门的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一人有第三章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基于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第三章的两个以上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并给予处分。
第七条 责任人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如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批准,解除对责任人的处分并书面通知被处分人。处分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职)、撤职二十四个月;
(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间分别为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
处分期间的起始时间,从纪律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解除降级(职)、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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