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附加于《大中华个人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大中华个人医疗保险合同” )。凡大中华个人医疗保险合同内容与本附 加合同相关者及本特约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特约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大中华个人医疗保险条款》为准;若《大中华个人医疗 保险条款》与本特约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特约保险条款为准。
大中华个人医疗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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