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 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医疗保险卡、网络医院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 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所属的投保时年龄六十五周岁或者以下(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 高年龄可至七十周岁),常住中国大陆、香港、澳门或者台湾(以下统称“大中华”),正常 工作、劳动或者生活的人员,可作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六十五周岁或者以下(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七十周岁) , 常住大中华,能正常工作、劳动或者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 人。
投保时年龄二十一周岁或者以下(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或者存在身体缺陷或者智力障碍 的,年龄二十四周岁或者以下),常住大中华,未婚、经济上完全依赖主被保险人的主被保 险人子女,亦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除特别指明外,以下与被保险人相关的表述完全适用于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第三条 根据随主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附属被保险人种类,本合同每一主被保险人参 保类型分为单人保障、夫妇保障、亲子保障、家庭保障等四种类型,即:单人保障,无附属 被保险人;夫妇保障,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配偶;亲子保障,对应的附属被保 险人为主被保险人的子女;家庭保障,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
第四条 凡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和组织等,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五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六条 保险人将为每一被保险人发放医疗保险卡,该保险卡将载明以下信息:保险单 号码、次免赔额、自付比例、是否享有增强保障、特别约定、医疗服务中心号码、如何联系 医疗服务网络、如何申请理赔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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