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2条 v 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十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第1.3条 v 您有保险单借款的权利…………………………………………………………第6.3条 v 您有获取保险单红利的权利……………………………………………………第4.1条 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7.1条 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3条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9条 C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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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尊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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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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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构成 |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上。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如果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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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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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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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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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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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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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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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见9.2)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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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时,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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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责任免除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3);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6)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7)。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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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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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除另有指定之外,本附加合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只能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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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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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保险金的申请 | 1、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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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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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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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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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保险金的给付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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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欠款的扣除 |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返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本附加合同有借款、欠交保险费,则本公司扣除未清偿的借款及应付利息(见9.8)、欠交的保险费后给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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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诉讼时效 |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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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保险单红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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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保险单红利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见9.9)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附加合同有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分红方案公布之后的保险单周年日向保单持有人寄送分红保险业绩报告暨红利通知书。 若红利未能在派发日派发,本公司将按红利累积账户的红利累积利率补发应派发日至实际派发日期间的利息。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2、现金领取: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末,本公司将该保险单年度的红利直接以现金方式返还给您。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期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余额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的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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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 如何交付保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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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保险费的交付 | 保险费详见费率表,您可以选择一次交清或分期交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采用分期交付方式时,保险费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 分期交付方式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四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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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效力中止 |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对本附加合同的红利所有权同时中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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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效力恢复 | 若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您可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偿还未清偿的借款及应付利息、补交所欠保险费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您对本附加合同中止期间的红利所有权同时恢复。 本公司与您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返还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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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 现金价值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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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现金价值 |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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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自动垫交 | 主险合同进行保费自动垫交时,本附加合同应同时进行保费自动垫交。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进行保费自动垫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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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保险单借款 | 您对主险合同申请保单借款时,本附加合同应同时进行保单借款,借款比例和利息计算方式与主险合同一致。您不能单独对本附加合同进行保单借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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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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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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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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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投保范围 | 1、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 凡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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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合同效力 |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自动终止: 1、主险合同期满或终止; 2、本附加合同期满; 3、出现主险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除另有规定外,我们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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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释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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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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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意外伤害 | 指因遭受意外事故(见9.10)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包括残疾、身故、烧伤、重要器官切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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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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