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因公务出差到XX市区以外地区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及市内交通费等适用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除总经理室成员以外的、与分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人力资源部有正式编制的内勤人员。总经理室成员按照总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开支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交通费
1、交通工具乘坐标准
标准
级别 | 火车 | 飞机 | 巴士 | ||
高铁 | 动车 | 普通 | |||
部门负责人 | 一等座 | 一等座 | 硬卧 | 经济舱 | 实报实销 |
其他员工 | 二等座 | 二等座 | 硬卧 | 经济舱 | 实报实销 |
员工需按照费用孰低原则选择交通工具;火车车程超过6小时的允许乘坐卧铺;火车车程在8小时以上允许乘坐飞机,出差人员需提前预定以取得较低折扣机票(后附订票方式)。
因订票困难、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需乘坐超过规定标准的交通工具时,在总公司会务组同意的前提下,由总监及以上分管领导批准,并在相关票据背面签字确认。
2、市内交通费标准
市内交通费指出差在途当天,往返于出发地、车站(机场)、目的地之间而产生的公交车费、地铁费用、机场巴士、出租车费等。在途当天市内交通费标准如下:
XX市内单程 | 北上广地区单程 | 其他市外地区单程 |
≤35元 | ≤40元 | ≤30元 |
市内交通费的报销须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不得虚列费用。多人同行出差乘坐出租车的,应尽量同乘一辆车前往。因携带重物、工作紧急、红眼航班等特殊情况超过标准的,由总监及以上领导批准,并在该张发票背面签名确认。
公司不再报销其它市内交通费,在途市内交通费突破标准部分自行承担。
3、食宿标准
因总公司统一安排的会议、培训等均有食宿安排,本规定不制定参会食宿方面的标准,如确实发生需自行支付食宿费用的,需事先签报,由计财部根据出差地点和时间参照非总公司统一安排的会议、培训等出差食宿标准核定。
非总公司统一安排的会议、培训等,比如学习交流等,可按照以下标准报销食宿费用:
标准
级别 |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间) | 每餐标准(人) | ||
XX市外 | 市内郊县 | 特殊地区和旅游旺季时间段 | ||
部门负责人 | ≤300 | ≤200 | 上浮50% | ≤50 |
其他人员 | ≤200 | ≤150 | 上浮50% | ≤30 |
住宿费应包含早餐费;住宿期间产生的房间电话费、洗衣费、其他服务费用及赔偿费用公司不予报销;报销票据日期必须在出差期间之内,必须附包含住宿天数、单价等信息的清单。
4、途中就餐标准
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出差的,可凭当日餐费发票在标准之内实报实销,超过标准部分自行承担。就餐标准为:车程6小时以内的,每人30元;车程6小时以上的,每人60元。
5、其他费用
订票费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可提前告知计财部,凭合规发票实报实销。火车订票应采用网上提前订票方式。
因会议安排原因等产生的退票费实报实销,需总监以上领导在票据背面签字批准,因个人原因导致退票费由个人承担。
使用公车(含租赁车辆)在市内出差的,发生费用不纳入差旅费管理;超出市内的,需事先签报,由计财部根据上述标准核定,原则上不应超过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所需费用。
三、差旅费结算要求
1、参加总公司统一安排的培训、会议等差旅费报销,报销时附总公司会议通知;参加非总公司统一安排的培训、会议等差旅费报销,需提前签报,报销时附获批的签报。
2、分公司员工赴机构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由分公司根据以上规定报销,不得由机构垫付或承担。
3、差旅费原则上不予借款,由个人先行垫付。出差票据需及时报销,由总公司承担的,需在总公司预算下拨后10个工作日内报销;非总公司承担的,需在出差返程后10个工作日内报销。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原规定不一致的依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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